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我國有關法令及國際刑法學會(AIDP)章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訂名為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以參與世界刑法學術界及實務界之研究及合作計劃,促進國內法制之進步及刑法學術之發展
      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舉辦定期或不定期之學術研討會。
      二、選派會員參加國際總會或其他國家分會舉辦之學術會議。
      三、出版定期雜誌及其他不定期之論著。
      四、其他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合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對刑法學具有興趣符合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在大專院校講授法學課程者。
      二、在各級法院擔任推事或檢察工作者。
      三、執行律師工作者。
      四、其他在公私立機構從事法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五、年滿二十歲,在大學或獨立院校從事研究之研究生或就讀法律系之學生,經本會理事會同意
        ,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與會員同。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
      三、選舉及罷免權。
      四、被選派出席國際總會理事會之權。
      五、被選舉於本會任職之權。
      六、於國際總會或所屬其他國家分會舉辦之學術會議發表論文之權。
      七、享有本會出版刊物之權利。
      八、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
      九、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 學生會員無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定期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學術研討會及國際刑法學會會議,並於會議中發表論文。
      五、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各種例會及節目活動。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他重大不當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及出席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為一年以下之停權決議。停權期間屆滿後自動復權。
      理事會為前項決議前,應給予受決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大會決議
      除名者。」
      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而不繳納,或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依前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遭除名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六個月內附具理由向會員大會聲明異
      議,會員大會應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會決議之。對於會員大會駁回異議之決定,不得再行異議。

第三章 組織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職務。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
      為監察機關。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會員資格之會員組成。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應決議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
      記票選之,組織理、監事會。
      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名,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六 條 理監事如有餘缺,由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
      日起算。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選派會員代表本會參加國際總會之理事會。
      八、選派會員參加國際總會或所屬國家分會所舉辦之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九、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常務理監事會於理監事休會期間得權宜先行處理本會各項會務,但應提請次一會期之理監事會予以
      追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左列事由之一者,解任之:
      一、任期屆滿者。
      二、死亡。
      三、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監事會者。
      四、有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罷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有祕書長一人,兼理財務事項,並得聘僱專職祕書數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
      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
      祕書長受理事長指揮,處理本會各項事務性工作。
      祕書長應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並訂定組織簡則。

第四章 會議及決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三人組成主席團主持之
      ,並推舉一人為召集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
      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
      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理事長因
      故不能出席,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以出席理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會議開始由理事長或祕書長宣布之,開會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議程。
      大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日之十五日以前發出,理監事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日之一星期以前發出。

第五章 財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會費。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年會費各為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入會費及年會費依一般會員入會費及年會
      費減半。
      學生會員具備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資格,聲明變更為一般會員時,如其學生會員資格滿二年
      者,其第一年之年會費減半。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
      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章程之修訂應經理事一人以上之提議或會員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為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應經理事會提議或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並經第二十七條之決議。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應讓與有類似之機構或團體,財產之讓與由宣布解散之會員大會依理事會之提
      議決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